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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德兴与吴材成、刘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兴,吴材成,刘移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36号原告黄德兴,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章扬、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材成,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移宝,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德兴与被告吴材成、刘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告黄德兴负担。审 判 长  黄月治审 判 员  李珍珍人民陪审员  叶春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