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邢树勇与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树勇,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813号原告邢树勇,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赛音乌力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毕西日勒图,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邢树勇诉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牧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树勇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赛音乌力吉未作答辩。被告毕西日勒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从原告邢树勇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日。此款二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的诉讼请求,已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邢树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赛音乌力吉、毕西日勒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牧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友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