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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书华与重庆绿家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华,重庆绿家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994号原告陈书华,男,生于1961年5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徐正友,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小川,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绿家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王场镇太和社区府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210-X。法定代表人刘金兵。原告陈书华与被告重庆绿家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书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陈书华承担。审判员  秦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