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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信守军与张希忠、杨奎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守军,张希忠,杨奎峰,杨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信守军,1956年。被执行人张希忠,1977年,教师。被执行人杨奎峰,1982年。被执行人杨奎帅,1985年。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守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希忠、杨奎峰、杨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建武审判员  李佩东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