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279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以“我与被告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