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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苓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马苓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负责人王飞。被执行人马苓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平街63号2单元6层2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系该房屋的抵押权人,但该房屋有人居住,故抵押物难以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