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060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楼地下车库-1层号车位。现二被执行人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房屋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楼地下车库-1层号车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尚旭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