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雲与周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97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新荣,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住所地:洋县洋州镇朱鹮路5号。代表人王延虎,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史瑾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显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