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礼芬与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礼芬,倪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118号申请人余礼芬,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倪正华,女,193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余礼芬诉被申请人倪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礼芬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倪正华所有价值40800元的财产或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川0304民初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正华银行存款40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