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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叶美珍与广西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美珍,广西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叶美珍。被执行人广西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周秋利。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确2113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法区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玉林市玉州区二环南路北侧民主南路东侧“奥丰国际”商业、住宅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权号:玉国用(2011)第01001101号、地号:0020151019000,面积17519.64平方米],目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尚在执行中,我院共有与被执行人广西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件案,并于2016年3月11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书函。为此,申请人同意延长本案的执行期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延长本案的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3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