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万德、与平邑县辉煌合线公司、山东仲村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德,平邑县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辉煌合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异11号异议人杨万德,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邑县辉煌合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广。被执行人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彦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邑县辉煌合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山东仲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万德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杨万德称,我与辉煌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查封了辉煌公司的生产设备一宗,法院当日作出(2015)平立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相关设备并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辉煌公司,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辉煌公司的资产已由法院交给融信公司处置,而根据平邑县工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材料,辉煌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将价值300万元的资产抵押给融信公司的动产抵押于2015年3月27日被注销,双方之间的抵押已终结。辉煌公司与融信公司虽然之后再次办理抵押手续,但新的抵押对我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具有约束力,我对我申请保全的财产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在处置辉煌公司财产时没有通知其他债权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请求裁决杨万德有权参与分配辉煌公司的资产。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融信公司申请执行辉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临沂市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辉煌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一宗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839250元。后本院委托临沂宏大拍卖行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临沂宏大拍卖行宣布流拍。2016年1月8日融信公司同意以流拍价1360200元抵偿债务。本院认为,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起的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的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请求应为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或者主张阻却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本案中异议人要求确认其有权参与执行分配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涉案财产于2016年1月8日已处置完毕,异议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时间在涉案财产处置完毕之后,超出法律规定的提起参与分配申请的期间。故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万德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云飞审判员 展鸿文审判员 刘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长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