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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行董事长。住址: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被申请执行人李明乾,男,生于1951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优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