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恢复申请执行人张某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3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