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正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平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协外认1号申请人:陈正平,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申请人陈正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芬兰赫尔辛基市法院第一厅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13/62550判决书关于解除申请人陈正平与张慧慧婚姻关系的效力。经审查,芬兰赫尔辛基市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13/62550判决书载明,芬兰赫尔辛基市法院第一厅于2013年12月4日,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章第一节裁决夫妻被判离婚。芬兰赫尔辛基市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出具法律有效性证明:兹证明案例编号HP13/22568中申请人张慧慧(050687/282L)和利益相关人陈正平(210482/263D)于2013年12月4日由赫尔辛基市法院判定离婚,离婚判决编号13/62550,该判定是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有效性。夫妻在2013年12月4日判定离婚。本院认为,根据芬兰赫尔辛基市法院第一厅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13/62550离婚判决和2016年1月26日出具法律有效性证明,可以认定该离婚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芬兰赫尔辛基市法院第一厅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13/62550判决解除申请人陈正平与张慧慧婚姻关系的效力予以承认。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陈正平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兰代理审判员 毛向东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