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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与郎作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郎作发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501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亮,负责人。被告郎作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郎作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