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X,陈海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第29号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海坡,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宋XX申请执行陈海坡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海坡偿还申请人本金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5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用155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