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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刘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82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吴建军、施加妙,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永泰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盛庆川、吕双喜,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宁化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2日投案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及辩护人吴建军、施加妙、盛庆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一外号为“德化人”的男子获得六合彩的投注号码后,联系被害人谢某等人合作购买六合彩并中奖,均从中获利。后被害人谢某认识了该“德化人”。同年4月左右,被害人谢某先后两次与“德化人”、吴某合作购买六合彩并中奖,共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0余元。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知道上述两次六合彩中奖情况后,以讨要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卢某、刘某甲以及“阿宝”、“阿豹”和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轿车窜至晋江市磁灶镇瑶琼村东路76号被害人谢某住处,强行将被害人谢某带到泉州市江滨路,持棒球棍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部位皮肤挫擦伤,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另两名男子驾车先行离开。嗣后,被告人王某、卢某等人胁迫被害人谢某写下一张借款50000元的欠条以及一张将被害人谢某价值35409元的闽C×××××轿车进行抵押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将该闽C×××××轿车及行驶证等物品带走。期间,被告人王某、卢某等人带被害人谢某至晋江市磁灶镇农业银行,取走被害人谢某140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左肩部、左肘部、背部及右大腿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泉州市丰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退还闽C×××××轿车等物品,并发还被害人谢某。6月24日,被告人卢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向晋江市公安机关投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并认为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介绍谢某等人认识“德化人”,谢某等人每次购买六合彩的获利均应分成给其,其向谢某讨要的钱款是其应得的。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本案属于因六合彩非法债务引起,被告人王某始终认为其向谢某索要的财物是其应得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被告人王某的涉案金额为14000元,被告人王某开走谢某的轿车仅是作为非法债务的抵押,不应将轿车价值计入犯罪数额;3.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本案事出有因,建议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辩称,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卢某是从犯,初、偶犯,如实供述罪行,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建议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一外号为“德化人”的男子获得六合彩的投注号码后,联系被害人谢某等人合作购买六合彩并中奖,均从中获利。后被害人谢某认识了该“德化人”。同年4月左右,被害人谢某先后两次与“德化人”、吴某合作购买六合彩并中奖,共获利50000余元。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知道上述两次六合彩中奖情况后,以讨要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卢某、刘某甲以及另四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轿车至晋江市磁灶镇瑶琼村东路76号被害人谢某住处,强行将被害人谢某带到泉州市江滨路,持棒球棍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部位皮肤挫擦伤,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中两名男子驾车先行离开。嗣后,被告人王某、卢某等人胁迫被害人谢某写下一张借款金额50000元的借款协议书及一张以被害人谢某价值35409元的闽C×××××轿车作为抵押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带被害人谢某至晋江市磁灶镇农业银行,取走被害人谢某银行账户中14000元,后将上述闽C×××××轿车开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左肩部、左肘部、背部及右大腿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泉州市丰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24日,被告人卢某在晋江市青阳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晋江市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棒球棍两把。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代其退还闽C×××××轿车给被害人谢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又赔偿被害人谢某17000元,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2月左右,其老乡吴某打电话给其,问其能不能联系到六合彩的庄家,其联系晋江市内坑镇柑市村的“老林”后,吴某就来到其家中,同时还带了另外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是其老乡王某,另外一个是王某带的小弟卢某,王某将六合彩的号码及投注金额发给其,上面写了二十多个号码,投注金额加起来是30000多元,王某说他那里有20000元,让其跟他一起合买,其同意跟他合买并将投注照片转发给“老林”,其几人扣除本金后净赚了40000余元,其中20000元归王某,另外一半其和吴某平分,后来其才知道王某所赢的一半是要分给另外一个“德化人”,据说就是“德化人”提供号码中奖的,再后来其也有加“德化人”的微信;2015年4月,其和吴某又商量合伙买六合彩并跟“德化人”联系,由“德化人”提供六合彩号码,赢的钱其三人平均分三份,输的钱由其和吴某出,其三人先后合伙买了两次,第一次买了16000多元,扣除本钱赢了30000多元,每人分得10000多元,紧接着的一期,又买了20000多元,扣除本钱还嬴18000元,其三人平分;2015年5月10日凌晨,其在晋江市磁灶镇瑶琼村东路76号租房门口的一个集装箱上睡觉,王某带着卢某、刘某甲等六个人来找其,之后就让其坐上一辆车,其被两个人夹着坐在车子的后排,这两个人还一直用手打其身体,并强行将其头部压着不让其看路,后车子大概行驶了一个小时左右到了一个其不认识的地方停车,其就被带下车,下车后他们什么都没说就拿铁棍往其身上打,其被打倒后他们有的踢其,也有的威胁其说不配合就把其扔到河里去,当时王某对其说:“你们中六合彩的50000元要吐出来”,其被打得不行就求他们,他们还是不肯放过其,打了很长一段时间后,其只好给他们写下一张本来写好格式的欠条(上面的金额50000元也是他们逼其写的),还有一张将其车子作抵押的证明,其签字并按了手印,当天王某带过的人都有动手殴打其,但都是王某在指挥的,其中刘某甲在打完其之后,带着另外两个人开一辆车先离开了,之后,由王某开车把其送回到磁灶镇瑶琼村,这时只剩下四个人了,他们把其载到家中让其拿银行卡,而且让其开着自己的车去取钱,卢某坐在其车的副座,王某开他们的车跟着其到了磁灶的农业银行取钱,其取了14000元出来就被卢某接走,接着他们要求其把车开回家,其下车后,王某等人就将其车牌为闽C×××××的轿车开走并将车辆的相关证件带走。被害人谢某并指认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等人。2.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1、12月,王荣峰让其帮忙问一下有没有哪里可以买六合彩,其问了谢某,他可以帮忙买,当晚,其和王荣峰及他带的一个小弟一起到谢某的家里买六合彩,王荣峰拿出他手机上的照片,上面有二十多个六合彩号码,是一个“德化人”提供给他的,投注金额加起来共30000多元,王荣峰让谢某跟他一起合买,并拿出20000元当场拍照传给谢某,谢某同意跟王荣峰合买,并把20000元的照片和二十几个号码的投注照片传给庄家“老林”,六合彩开奖后,这次净赚40000多元,其和谢某各分得10000多元,王荣峰和提供特码的“德化人”各分10000多元,这次之后,其二人和王荣峰再也没有合买过六合彩,谢某也就是这次加了“德化人”的微信;2015年3、4月,其和谢某商量合买六合彩,于是谢某用微信跟“德化人”联系,“德化人”提供特码,其和谢某出钱,有中奖的话,其三人平分,没中奖的话,输的钱由其和谢某出,其三人共合买了两次,第一次共买了18000元,扣除本金后,净赚32000多元,第二次共买了20000多元,扣除本金后,净赚18000多元,这两次合买总共净赚50000多元,由其三人平分;2015年5月10日上午,其接到谢某的电话,谢某告诉其因为其二人合买六合彩赚了50000元的事情被王某知道了,王某在凌晨三点多的时候开着两辆车带着七个人到谢某租房把他强行带到一座山上进行殴打,让谢某在一张金额50000元的欠条上面签字按手印,还让谢某拿银行卡去银行取了14000元,并把谢某的一辆小车开走了。3.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证明刘某委托王某将涉案小车及行驶证、登记证、车主身份证、借款协议送交公安机关。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车辆的价值。5.疾病证明书、门诊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伤情鉴定的工作说明及相关照片,证明被害人谢某的伤情。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查扣物品情况。7.借款协议书、抵押借款合同,证明被害人谢某所书写借款及抵押凭证的内容。8.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明被害人谢某银行账户资金情况。9.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退赃情况。10.投案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的归案经过及本案的侦破情况。1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的身份情况。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卢某被行政处罚情况。1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庭审中供认其以讨要欠款为由组织卢某、刘某甲等人将谢某带离家中,卢某、刘某甲等人有对谢某进行殴打,其让谢某书写欠条、取款14000元并将谢某的轿车开走。被告人王某并指认同案人及作案地点。14.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其对指控的事实供述在案,并指认同案人。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其对指控的事实供述在案,并指认同案人及作案地点。关于被告人王某所提其向谢某讨要的钱款是其应得六合彩获利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证人吴某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谢某与吴某等人于2015年4月两次合作购买六合彩并获利5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并未参与其中,被害人谢某等人亦未允诺给予被告人王某款项,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六合彩债务。因此,被告人王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谢某之间并不存在六合彩债务,被告人王某却以讨要债务为名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谢某进行殴打、威胁,从而强行索取被害人谢某14000元及价值35409元的轿车,被告人卢某、刘某甲基于概括的共同犯罪故意帮助被告人王某实施前述行为,其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逼迫被害人谢某提供轿车作为质押并实际控制该车,客观上已排斥了被害人谢某对轿车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故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轿车价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刘某甲受被告人王某纠集,且未获利,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已全部退赃,且被告人王某、卢某、刘某甲取得被害人谢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某是初、偶犯,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各环节的行为,并非仅起次要作用,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棒球棍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晓燕审 判 员  林雅思人民陪审员  庄烜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雄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