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807号罪犯吴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九法刑初字第4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吴伟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