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青源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源,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911号原告王青源,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法定代表人许东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源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青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青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青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