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188号原告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街道友联一村33幢南。法定代表人缪正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英,苏州市姑苏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戴华。原告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斌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已缴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友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