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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与徐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徐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025号原告: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灵璧县夏楼镇夏楼街。法定代表人:张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徐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灵璧县王集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