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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6号申请人姚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姚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陈某某应返还姚某某借款3000元。陈某某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控制后现正处于强制戒毒阶段,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梁 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