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庆兰与济南大通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兰,济南大通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361号原告王庆兰,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迎盼,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大通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仇玉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兰与被告济南大通五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庆兰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庆兰负担。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