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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江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江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450号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涂新社区25栋503号。法定代表人彭桂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华,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江南。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江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柳江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