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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跃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浙江丽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被执行人王跃忠,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孟庆美,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跃忠。被执行人义乌琳多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孟庆美。被执行人浙江丽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了(2015)金义商初字第17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跃忠、孟庆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化工路95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9724、c0001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1997)第020**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跃忠、孟庆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化工路95号〔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9724、c0001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1997)第020**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