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士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士光,无业。被告人吕士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嫖娼、殴打他人,于2008年5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九日,收容教育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士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吕士光盗窃一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通崇检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士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吕士光在本市崇川区地区机关宿舍、新建路新村、外滩北苑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138.5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8日晚8、9点钟,被告人吕士光至本市崇川区地区机关宿舍,翻窗进入2幢308室,窃得被害人许某人民币3600元,美元2416元(根据2016年1月2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55.28,折算成人民币为15831.56元)。2、2016年2月11日晚8、9点钟,被告人吕士光至本市新建路新村13号楼下,见302车库未拔钥匙,遂开锁进入车库,窃得被害人粱梅华五羊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7元。3、2016年2月14日凌晨3、4点,被告人吕士光至本市外滩北苑9幢301室,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陆某两只女式拎包,其中一只包内有人民币800元、陆某身份证一张,眼镜一副。经鉴定被盗眼镜价值人民币240元。4、2016年2月14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吕士光至本市外滩北苑9幢302室,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余某两件衣服一条裤子,裤子口袋里有人民币200元。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吕士光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人民币453元、眼镜一副、陆某身份证一张发还被害人陆某,五羊牌电瓶车一辆发还被害人粱梅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被告人吕士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许某、粱梅华、陆某、余某的陈述;证人陶某、尹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吕士光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士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三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士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士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士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士光还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士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吕士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吕士光退赔人民币19431.56元给被害人许峰,退赔人民币800元给被害人陆星宇,退赔人民币200元给被害人余志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沈永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