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义德与张陈敏、王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德,张陈敏,王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2583号原告:周义德,男被告:张陈敏,男被告:王晶,女原告周义德诉被告张陈敏、王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干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义德、被告张陈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义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上半年,被告在淮北市山区经营养猪场,从2015年2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告让原告给养猪场送玉米六次,合计共欠玉米款63953元,系被告王晶在欠条上签名。该欠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玉米款639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陈敏辩称:我和王晶系夫妻关系,但欠条上是不是王晶所签,我不清楚。王晶已经离家一年多了。被告王晶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陈敏与王晶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曾在淮北市山区经营养猪场,期间原告周义德向养猪场送玉米六次,被告王晶给周义德出具欠条六张,分别是:2015年2月7日欠玉米款13320元、3月22日欠玉米款9320元、4月9日欠玉米款10220元、4月22日欠玉米款10807元、5月1日欠玉米款9798元,合计63953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张陈敏、被告王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经营养猪场从原告周义德处购买玉米,由王晶出具欠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对周义德要求张陈敏、王晶支付玉米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陈敏、王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义德玉米款639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张陈敏、王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