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飞飞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飞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刑初5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飞飞,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2005年9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定辩护人谷勇敢,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飞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中平出庭支持公诉,本院通知南京市XX医院司法鉴定所主任医师王某到庭作证,被告人唐飞飞及其指定辩护人谷勇敢、沈荧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飞飞因既往吸毒,致精神异常,并于2015年12月6日其父病故后,异常更为明显,多次意图自杀。同年12月9日,被告人唐飞飞因觉生活无望,希望实施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击毙。当日13时许,被告人唐飞飞随身携带折叠刀,至位于高淳区XX镇的江苏XX银行XX支行内,在该行营业窗口持刀威胁、恐吓营业员,要求其交出钱款,随后被及时制止。在该行工作人员取消警铃后,被告人唐飞飞自行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唐飞飞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飞飞在公共场所无故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唐飞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飞飞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未作辩解,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唐飞飞的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飞飞案发后用自己的手机主动报警,并在原地配合抓捕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唐飞飞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飞飞因既往吸毒,致精神障碍,觉生活无望,多次意图自杀,后又产生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被公安机关击毙的念头。2015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唐飞飞随身携带折叠刀,至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的江苏XX银行XX支行内,在该行营业窗��持刀威胁、恐吓营业员,要求其交出钱款,随后被其朋友吕某等人制止。在该行工作人员取消警铃后,被告人唐飞飞自行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唐飞飞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归案经过。2、证人沈某、候某、刘某、陈某(XX银行XX支行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证实:唐飞飞于2015年12月9日13时许至其银行营业窗口,持刀对营业员说抢劫,要求其交出钱款,后被刘某等人制止。3、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其觉得唐飞飞不正常,他一直想自杀,其担心他出事就叫吕某盯着唐飞飞。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这几天唐飞飞的情绪很不正常,他的家人和朋友让其盯住他,不要让他乱来,案发当天13时许其和唐飞飞到XX行XX支行时,唐飞飞冲到银行的大厅里,从口袋里拿了把刀出来嚷着说抢银行,接着又拿手机自己打110说有人抢银行,后被其和保安制止。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唐飞飞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鉴定人王某当庭对该鉴定意见的说明和解释,证实:唐飞飞在吸毒前应能预见吸毒的危害后果,但仍放任自己的吸毒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并最终导致精神障碍发作及犯罪事实的发生,因此作案时应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刀。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9、南京市公安���高淳分局提取并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10、被告人唐飞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其因吸毒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被告人唐飞飞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飞飞在公共场所无故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飞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飞飞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配合抓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飞飞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飞飞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飞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跃辉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