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床单五厂与孙大钧、天津市乾意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床单五厂,孙大钧,天津市乾意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6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床单五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步鹏起,厂长。被执行人:孙大钧,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乾意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南河镇振兴胡同5号。法定代表人:熊文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床单五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大钧、天津市乾意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腾房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