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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峰、王丽敏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峰,王丽敏,徐才富,李国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520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富陂大道东侧欧陆花苑。法定代表人:何明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王丽敏。被执行人:徐才富。被执行人:李国联。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才富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K,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才富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的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