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永乐与王丰军、马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乐,王丰军,马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王永乐。被告王丰军。被告马旭升。原告王永乐诉被告王丰军、马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永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乐负担。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