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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永乐与王丰军、马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乐,王丰军,马旭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王永乐。被告王丰军。被告马旭升。原告王永乐诉被告王丰军、马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永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乐负担。审判员 上官先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