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守荣与孟宪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荣,孟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守荣被执行人:孟宪龙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宽民初字第19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