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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姜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姜某某,黄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307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资产管理部职员。被告周某某。被告姜某某。被告黄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姜某某、黄某、王某某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友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