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建晖与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晖,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晖,个体户。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津围公路LG西侧四街工业区10号。经营者郑光明。本院在执行(2016)津0110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建晖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闽光建材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在天津市北辰法院有作为原告的生效调解书,仅执行其到期债权即可。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0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