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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刘学美、徐化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刘学美,徐化民,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2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号。负责人:丛方忠,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学美。被告:徐化民,滕州市姜屯东升钢村销售处。被告: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传法,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显淼,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委托代理人:梁帅,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被告刘学美、徐化民、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就纠纷事项达成和解。2016年4月25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学美、徐化民、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行撤回对被告刘学美、徐化民、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承担。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徐道玉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