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邓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毛巾及鸭舌帽,手持菜刀,去至岳池县九龙大街银城春天商务宾馆,用菜刀撬吧台抽屉时被宾馆服务员发现后逃跑。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手巾,手持菜刀,去至岳池县安拱路罗马酒店,将酒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拿走后,又返回酒店,用言语威胁酒店服务员陈燕,抢走酒店现金5000余元,被害人陈燕黄金项链一根,联想牌手机一部。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蒙面持菜刀去至岳池县香桂街清芳茶坊对面街道,用言语威胁,将被害人唐亚军车上副驾驶座位上的双肩包抢走,内有现金3100余元,白色苹果5代手机一部,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亚军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2015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鸭舌帽,埋伏在岳池县滨河西路外滩花园小区门口,趁被害人刘银华路过时,用暴力拉被害人刘银华肩上的包,被害人刘银华拉住包不放,邓某某将被害人刘银华推倒在地后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朵唯手机和联想牍手机各一部。2015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帽子,墨镜,手持水果刀一把,去至岳池县滨河东路尚城商务宾馆,用言语威胁宾馆服务员向国琼,抢走宾馆现金30余元、伸缩警棍一副。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岳池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了其在2015年5月在岳池县香桂街清芳茶坊对面街道抢劫被害人唐亚军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辨称,我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毛巾及鸭舌帽,手持菜刀,去至岳池县九龙大街银城春天商务宾馆,用菜刀撬吧台抽屉时被宾馆服务员发现后逃跑。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证人邹丽证言证实,我是银城春天商务宾馆的管理人员。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5点钟的样子,一个叫雷雨的女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值班,有人来抢东西。后来我们赶到宾馆时,人已经不见了。我们调取了当时监控录像,看到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手拿一把菜刀,一根棍子进入到我们宾馆吧台处,因为当时是凌晨5点,收银员雷雨在值班室睡了,那个男子就在吧台那里用菜刀撬抽屉,大约弄了5分钟的样子,没有弄开就走了。我们那个大门是感应门,有人来就自己开门。那个男子在用菜刀撬抽屉时,把值班的雷雨惊醒了,然后她就给我们打的电话。那个男子没有偷到东西,只是把银城春天商务宾馆的抽屉撬起了划痕。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对银城春天商务宾馆实施不法行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大约是在抢罗马酒店之前一个月的样子,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当天晚上大约0时过,我从家里出来,拿了一根毛巾、一顶鸭舌帽子放在裤子包里,还在家里拿了一把菜刀也放在裤子包里,然后就在街上寻找抢或偷的目标。我在一个街沿边折断一根拖帕棒棒,那根棒棒大约有五六十公分长,当时我放在我的衣袖里藏起的,走到绸厂那个大门的时候,发现那里有一个宾馆,那个宾馆的玻璃门关起的,当时没有看到里面有人,我怕被人认出来,于是我将选毛巾包到头上,在毛巾上面再戴了一顶鸭舌帽子,然后我就向街对面那个宾馆走去。那个门是自动门,我到了后,门就自动开了。我进去后就到吧台里面去拉那个吧台里面的抽屉,当时没有拉开,接着我就用菜刀撬那个抽屉,当时没有撬开,我听到旁边有一个小屋里面就有女人的声音,她在里面喊“哪个”,我听到有声音就没有撬了,我停顿了一下,我听到那个女的好像是在打电话,电话内容就是在叫别人快点来,我听到后,我就从那个宾馆出来,之后把毛巾和帽子摘了放在裤子包里就走起回家去了。(二)、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毛巾,手持菜刀,去至岳池县安拱路罗马酒店,将酒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拿走后,又返回酒店,用言语威胁酒店服务员陈燕,抢走酒店现金5000余元,被害人陈燕黄金项链一根,联想牌手机一部。(三)、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蒙面持菜刀去至岳池县香桂街清芳茶坊对面街道,用言语威胁,将被害人唐亚军车上副驾驶座位上的双肩包抢走,内有现金3100余元,白色苹果5代手机一部,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亚军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四)、2015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鸭舌帽,埋伏在岳池县滨河西路外滩花园小区门口,趁被害人刘银华路过时,用暴力拉被害人刘银华肩上的包,被害人刘银华拉住包不放,邓某某将被害人刘银华推倒在地后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朵唯手机和联想牌手机各一部。(五)、2015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头戴帽子,墨镜,手持水果刀一把,去至岳池县滨河东路尚城商务宾馆,用言语威胁宾馆服务员向国琼,抢走宾馆现金30余元,伸缩警棍一副。另查明,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岳池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了其在2015年5月在岳池县香桂街清芳茶坊对面街道抢劫被害人唐亚军的犯罪事实。次日16时41分,主动交待了本案其他次犯罪事实。2015年7月19日21时,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携带凶器盗窃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银城春天商务宾馆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在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盗窃岳池县龙龙镇九龙大街银城春天商务宾馆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2015年5月抢劫唐亚军财物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了本案其他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辨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对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三、对被告人邓某某作案工具菜刀二把、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蒋世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