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8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卞宇杰,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熊伟,女。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诉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