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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与被告熊伟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8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文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卞宇杰,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熊伟,女。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诉被告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