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文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491号罪犯潘文雕,男,生于1988年5月6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昭中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文雕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潘文雕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潘文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文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