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奉化市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与云和县荣鑫玩具工艺厂、雷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云和县荣鑫玩具工艺厂,雷冰,朱水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民初807号原告:奉化市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宝峰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843017596。法定代表人:卓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和县荣鑫玩具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工业园区新华街上段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25765217754G。投资人:雷冰,系该厂负责人。被告:雷冰,女,1973年7月2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告:朱水荣,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原告奉化市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为与被告云和县荣鑫玩具工艺厂(以下简称荣鑫玩具厂)、雷冰、朱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宋莉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鑫玩具厂、雷冰、朱水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东方公司以被告未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荣鑫玩具厂支付原告未付货款108223.4元,并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算的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被告雷冰对上述被告荣鑫玩具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朱水荣对上述被告荣鑫玩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荣鑫玩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雷冰。被告荣鑫玩具厂与原告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发生采购包装彩盒业务。2016年10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荣鑫玩具厂至2016年9月30日止尚欠原告货款108223.4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付30000元,12月付30000元,余款于2017年1月份付清。2016年12月16日,朱水荣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因荣鑫玩具厂尚欠原告货款108223.40元,一时无力偿还,现承诺人对该笔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事后被告荣鑫玩具厂没有付款,被告朱水荣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至今欠款仍没有付清。原告催讨无果,诉诸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承诺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新东方公司与被告荣鑫玩具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荣鑫玩具厂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货款。逾期付款的应当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荣鑫玩具厂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水荣以承诺书的形式自愿对被告荣鑫玩具厂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水荣对荣鑫玩具厂的债务按连带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荣鑫玩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故其负责人雷冰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和县荣鑫玩具工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奉化市新东方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08223.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利率赔偿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朱水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雷冰以其个人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被告云和县荣鑫玩具工艺厂、朱水荣、雷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莉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梦楚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