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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刑初99号���告人张清水,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人张清水持有的卡号为95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的存款5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