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刑初99号���告人张清水,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人张清水持有的卡号为95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的存款5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