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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彬、牛庆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牛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52号申请人:杨彬,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牛庆利,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杨彬申请执行牛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庆利已履行(2015)高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