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彬、牛庆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牛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52号申请人:杨彬,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牛庆利,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杨彬申请执行牛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庆利已履行(2015)高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