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2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立祥等与董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720号本院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对张立祥、张昆上诉董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2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计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中“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元,均由张立祥、张昆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的内容应补正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57元,均由张立祥、张昆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