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联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书告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崔书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崔书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管道南路300号5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书告应得收入2151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