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836刘羽林与王晓龙、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羽林,王晓龙,王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836号原告刘羽林,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王中君,巴林左旗隆昌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龙,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翠霞,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羽林与被告王晓龙、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羽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