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8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梁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235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