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晏桂平与王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玲,晏桂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桂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华沭,钟岩,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玲因与被上诉人晏桂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玲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玲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王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柏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