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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756号原告白某某,男,住遂平县。被告赵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