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舒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舒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被执行人舒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舒建华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杨志强借款46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舒建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舒建华在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2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舒建��在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4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