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陈书云、孙晨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书云,孙晨霞,高兵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书云,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晨霞,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兵军,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农民。申请再审人陈书云因与被申请人孙晨霞、高兵军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行唐县人民法院(2015)行民一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书云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本案一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l、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庭承包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2.72亩家庭承包田;2、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自2007年3月6日至今的土地承包费6500元和粮食补贴款l7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收回其承包责任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显然,一审法院是支持申请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但一审法院仅判决:“被告孙晨霞、高兵军于判决书生效后的当年10月10日前将耕种原告陈书云所分得的地名老印井1.088亩承包责任田交付原告陈书云。”未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庭承包合同”,属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原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未依法通知高浩琳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诉争的家庭承包田为“l992年高兵栓、陈书云、高浩琳和老人0.5人共分得承包责任田3.81亩,l998年原告生育次女高梦桃,2006年原告丈夫高兵栓去世,高兵栓父母也相继去世”。该家庭承包户内成员变更为原告陈书云、其长女儿高浩琳,该3.81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陈书云、高浩琳共同共有,现申请人陈书云起诉被申请人要求返还其承包田,共有权人高浩琳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原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高浩琳参加本案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原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仅享有分得的承包责任田1.088亩的权利”属认定事实错误。在申请人丈夫高兵栓及高兵栓父母相继去世后,家庭承包户内剩申请人陈书云和其女儿高浩琳,即陈书云和高浩琳对该3.81亩享有共同的承包经营权,即每人平均享有约l.9亩的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认为陈书云享有1.088亩的承包经营权,从另一方面即认为其他承包田2.722亩为高浩琳享有,显然,原一审法院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原则违反了平均分割的原则,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被申请人孙晨霞、高兵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返还其一个人的土地,实际上是对合同的部分解除,但判决未予涉及合同是否解除,遗漏了诉讼请���。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会杰审 判 员 李彦良人民陪审员 李会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