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海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53-1号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某乙公司。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5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韦向阳所有的位于济宁仁诚雅居(金都花园)第0016幢4单元2层0201号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